第十八条

已废止

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农用地转用申请书;

(二)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拟转用地块的红线图;

(五)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说明;

(六)补充耕地方案;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