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第十八条已废止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一)农用地转用申请书;(二)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四)拟转用地块的红线图;(五)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说明;(六)补充耕地方案;(七)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