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除下列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福州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次转为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