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第十九条已废止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拟订征地方案;(二)提出征地申请;(三)批准征地;(四)发布征地公告;(五)办理补偿登记;(六)公告征询补偿安置意见;(七)支付应缴税费款和补偿安置费用;(八)交付土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