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下列权益:(一)依法享有不超过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允许继承、转包;(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五年;(三)土地使用期满后,原土地使用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经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