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未知(-1)

农村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坚持与生产劳动、文化活动和当地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充实乡镇文体指导站(中心)等基层组织,发展农村体育社会团体和体育骨干队伍,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组织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