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未知(-1)

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由辖区单位参加的社区全民健身体育组织。

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积极参加社区各类健身活动。

学校和其他单位应当有组织地向社区开放其体育设施,为社区居民健身提供方便,具体开放管理办法由有关单位与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制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