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第十七条未知(-1)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有偿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优惠,并应当有部分场地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在法定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其中学校寒暑假期间还应当增加适应学生特点的健身项目。街头公园和其他公益性的公园应当提供免费健身活动场所。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