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未知(-1)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

有偿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优惠,并应当有部分场地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

在法定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其中学校寒暑假期间还应当增加适应学生特点的健身项目。

街头公园和其他公益性的公园应当提供免费健身活动场所。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