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

禁止使用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总成及总成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