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机动车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合法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由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