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机动车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合法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由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