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以欺诈、盗窃、利诱、胁迫、贿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的,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害,返还与技术秘密有关的资料和设备,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