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以前条所列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并加以披露、使用或转让的,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返还与技术秘密有关的资料和设备,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