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并处以违法经营额等额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难以确定的,根据情节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未经技术秘密合法拥有人书面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的:

(二)负有竟业限制义务的人,未经合法拥有技术秘密企业书面同意,在生产、经营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

(三)明知他人负有竟业限制义务不得到本企业任职,仍然招用该人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