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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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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取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负责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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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