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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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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污染蓄水或地下水,造成他人损失的,污染方应负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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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