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变更取水地点的,由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超量取水的,由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多取水量源水费二十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