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持有取水许可证取水的,由市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没收其非法所得和取水工具,并按该项取水工程的满负荷运转计算取水量,处以源水费十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