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应有相应的防渗措施和渗出液的处理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和漫流向地下排放、倾倒污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