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应有相应的防渗措施和渗出液的处理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和漫流向地下排放、倾倒污水。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