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开发利用地下水,应维持采补平衡。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应充分利用雨洪和符合标准的弃水进行回灌,补充涵养水源。在海水入侵地区,未经批准不得增打深井或增加开采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