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严禁乱砍滥伐;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地、废置的采石场;

(三)严禁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四)城市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