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严禁乱砍滥伐;(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地、废置的采石场;(三)严禁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四)城市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