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护和改善水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