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地下水的取水区域出现超采情形的,市水主管部门可责令限制开采或终止开采。责令终止开采的,由市水主管部门收回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