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期限届满,或取水已达到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总量的,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

需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在距期满九十日前向市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