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期限届满,或取水已达到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总量的,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在距期满九十日前向市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