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按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变更取水的地点和超过规定的取水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