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市水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前条所列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给取水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