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利用取水工程取水应持有取水许可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为农业灌溉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简易方法月取水量1 0 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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