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利用取水工程取水应持有取水许可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为农业灌溉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简易方法月取水量1 0 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