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配有营运牌照的出租车在经营满两年后,牌照持有人可以转让营运牌照。具体转让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出租车和驾驶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