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五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场价格为基准,经过协商确定土地价格,并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前款所称公告市场价格,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等级、用途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组织评估,并定期公布的价格。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