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八条已修改土地使用者对出让的土地权属、开发及配套设施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其签订出让合同前十日内提出异议。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视为已交付土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