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的,代理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香港、澳门、台湾和境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