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六条已修改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的,代理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香港、澳门、台湾和境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