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已修改土地使用者依照本条例签订出让合同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后,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领取《房地产证》。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未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证》前,可以占有和使用该宗土地,但不得处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