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 遗体捐献第九条有效捐献人捐献遗体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并签字盖章。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及同意执行的意见、遗体接受单位等事项。地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地方红十字会和其他登记单位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