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 遗体捐献第十条有效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可以到登记机构登记,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捐献人未选择遗体接受单位的,由当地地方红十字会确定遗体接受单位。地方红十字会委托的登记单位应当定期将遗体捐献登记情况报告所委托的红十字会,并由红十字会及时通报有关遗体接受单位。登记机构、遗体接受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登记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