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遗体、器官的捐献人和在遗体、器官捐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