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遗体、器官的捐献人和在遗体、器官捐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