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捐献遗体和器官。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遗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工作,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展遗体、器官捐献的科普教育。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