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遗体、器官捐献工作。民政、司法、公安、教育、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遗体和器官捐献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遗体和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