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捐献人的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和社会尊重。捐献人的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支持捐献人的捐献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