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捐献遗体、器官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原则。捐献器官的移植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原则。禁止买卖遗体、器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