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捐献遗体、器官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捐献器官的移植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原则。

禁止买卖遗体、器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