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遗体、器官的捐献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遗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的躯体。

本条例所称的器官是指自然人除血液、精子、卵子、胚胎之外的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