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器官捐献第二十二条有效从捐献人遗体摘取器官,应当由二名以上医师确认捐献人死亡后方可进行。确认捐献人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遗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捐献人遗体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或者经鉴定认为需要继续查验的,不得摘取遗体的器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