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器官捐献第二十条有效捐献登记需要填写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的器官名称等事项。捐献人登记后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登记机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登记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