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器官捐献第十九条有效捐献人可以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捐献人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须向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所委托的红十字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