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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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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器官捐献
第十八条
有效
捐献人可以将捐献的活体器官指定移植给近亲属。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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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