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 遗体捐献第十二条有效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