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 遗体捐献第十一条有效捐献人委托并登记的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或者是捐献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