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海洋、交通、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