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渔港规划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港口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防洪防潮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渔港规划包括渔港布局规划和渔港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