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港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渔港布局规划,编制渔港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渔港总体规划的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