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实施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公安边防、交通、海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