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决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