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决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